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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辱骂妻子,被判赔3000元精神赔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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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12-2 16:48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  近日,青岛崂山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诉讼纠纷,认定经常性谩骂侮辱属于家庭暴力范畴,并据此判定被告男子支付原告女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。

  据悉,原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、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,被告男子经常性谩骂、训斥妻子,并偶有扇耳光、向妻子吐痰等行为,在双方对抗中妻子明显处于弱势,争执的结果多为妻子屈从于男子意愿。在原、被告发生家庭矛盾后,妻子多次报警和就医,后来妻子将丈夫起诉至崂山法院。

  最终,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基础上,崂山法院尊重双方婚姻自由权,判决准予双方离婚,同时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,确认按照原告53%、被告47%的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;依据原告妻子就医检查的结果显示其存在焦虑且轻度心理问题,认定男子的经常性谩骂行为已侵害到妻子的精神,属于家庭暴力范畴,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。

  法官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”正如法律规定的这样,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,如果是经常性的,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跟踪、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。

  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,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、恐惧的环境中,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损害。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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